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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友田与陶智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友田,陶智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211号原告:程友田,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陶智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程友田与被告陶智俊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友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友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程友田负担。审判员 万 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起飞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