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浩平与姜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平,姜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李浩平。被执行人:姜晓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浩平与被执行人姜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姜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晓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浩平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姜晓军系洛川县公安局干警仅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姜晓军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李浩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姜晓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申请执行人李浩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