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938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化县。被告:廖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住安化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