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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938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化县。被告:廖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住安化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