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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吉晟泰食品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亮,河南吉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666号自诉人董永亮,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人河南吉晟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富田太阳城28号楼8层805号。法定代表人:聂红卫,该公司经理。自诉人董永亮以被告人河南吉晟泰食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7年7月21日,自诉人董永亮以被告人河南吉晟泰食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内容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董永亮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河南吉晟泰食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内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董永亮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珂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雪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