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开印因与被申请人高奋发、河津市殡仪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开印,高奋发,山西省河津市殡仪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宋开印,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奋发,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河津市殡仪馆。法定代理人:高奋发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宋开印因与被申请人高奋发、河津市殡仪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津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开印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原、被告未约定利息”的事实错误,借条上载明了利息为三分。原判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关于宋开印所提借条上载明了利息为三分。经审查,其借条上标注为“此款利息?由高奋发支付”,从借条看,二人关于利息的约定,因字迹书写不清,无法认定。故原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宋开印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开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王官福审判员 杨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