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贾贵锁与乔国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贵锁,乔国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191号原告:贾贵锁,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被告:乔国义,男,1959年7月8日出生。原告贾贵锁与被告乔国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立案前原告贾贵锁曾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经本院审查未准予。2017年7月21日,原告贾贵锁向本院提出撤回先予执行申请及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先予执行申请及撤回起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贾贵锁撤回先予执行申请。二、准予原告贾贵锁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童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