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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树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树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92号罪犯谭树彬,曾用名关小阳,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山东省无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6)滨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树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11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4月1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9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4月1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谭树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树彬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谭树彬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树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对其减刑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树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