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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黄学军与樊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军,樊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878号申请人:黄学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3日,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申请人:樊炜,男,1992年01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学军与被申请人樊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学斌于2017年07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樊炜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川XX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樊炜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樊炜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姗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