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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5125梅兴良与薛伟忠、薛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兴良,薛伟忠,薛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125号原告:梅兴良,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薛伟忠,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薛慧玲,女,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梅兴良与被告薛伟忠、薛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梅兴良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梅兴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兴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梅兴良已预交),由梅兴良负担。审判员 张 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尹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