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建喜、乔钦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喜,乔钦洲,赵振,赵西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1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建喜,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乔钦洲,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一审被告:赵振,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一审被告:赵西仁,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杨建喜因与被上诉人乔钦州、一审被告赵振、赵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建喜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建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5元,减半收取3652元,由上诉人杨建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 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