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宇彤与刘孟武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彤,刘孟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701号原告:张宇彤,女,200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理人:张宝柱(与张宇彤为父女关系),男,住集贤县福利镇。被告:刘孟武,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佳大社区。原告张宇彤与被告刘孟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宇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宇彤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交纳),由张宇彤负担。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广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