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将贵梅与吴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贵梅,吴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615号原告:蒋贵梅,女,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吴开霞,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原告蒋贵梅诉被告吴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贵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蒋贵梅负担。审判员 黄庆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封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