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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将贵梅与吴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贵梅,吴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615号原告:蒋贵梅,女,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吴开霞,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原告蒋贵梅诉被告吴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贵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蒋贵梅负担。审判员  黄庆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封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