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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4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余建华、桂林市直属机关老干部休养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华,桂林市直属机关老干部休养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余建华。被执行人桂林市直属机关老干部休养所。法定代表人陈国书,所长。申请执行人余建华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直属机关老干部休养所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75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以(2017)桂0304执494号案件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桂林市直属机关老干部休养所所有的存款人民币2367.20元(含执行费50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执494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