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守英与王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英,王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991号原告:胡守英,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王宏山,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胡守英与王宏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胡守英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