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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守英与王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英,王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991号原告:胡守英,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王宏山,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胡守英与王宏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胡守英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