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丁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500号原告丁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海山,西安市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斌,西安市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女。原告丁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