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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丁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500号原告丁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海山,西安市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斌,西安市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女。原告丁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