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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北京强威家具有限公司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2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强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村委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肖立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毅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北京强威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威家具公司)因诉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行终1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威家具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兴国税稽处[2015]56号),但其在起诉之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提起行政复议,故其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经法院释明,强威家具公司仍坚持起诉意见。故,原审裁定驳回强威家具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强威家具公司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强威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