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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柯俊权、柯鸾蕤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俊权,柯鸾蕤,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301号原告:柯俊权,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原告:柯鸾蕤,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柯俊权、柯鸾蕤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柯俊权、柯鸾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柯俊权、柯鸾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俊权、柯鸾蕤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由柯俊权、柯鸾蕤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