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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刑初4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正武,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曹文龙,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7]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经审查,本院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同年6月1日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筱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正武、曹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正方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宁马高速东出入口位置时,因夜间驾车严重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降低车速行驶,撞倒行人李某1,致被害人李某1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李正武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4)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5)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正方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宁马高速东出入口位置时,因夜间驾车严重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降低车速行驶,撞倒行人李某1,致被害人李某1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芮某、李某2、齐某、陶某1、陶某2、淮某、赵某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和解协议、补充协议、收条及谅解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李正武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学红人民陪审员  杭祖文人民陪审员  俞显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