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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毛风顺、毛凤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风顺,毛凤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风顺,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凤义,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风顺因与被上诉人毛凤义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毛风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4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