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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秀春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冉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冉龙辉,郑道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356号原告王秀春,女,生于1967年8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金龙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8110261G。负责人陈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兵、洪清锋,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龙辉,男,生于1986年10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被告郑道武,男,成年人,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春诉被告阳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冉龙辉、郑道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依法减半收取424.50元,由原告王秀春承担。审判员  余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