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4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方某高与邝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高,邝某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607号原告:方某高,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邝某平,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高与被告邝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高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方某高负担。审判员  李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