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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97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顺利针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都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顺利针织有限公司,江西省华都进出口有限公司,汪勇,汪海洲,李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97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顺利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白兰村针织城西面第二栋,组织机构代码:66478218-0。法定代表人:周庆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华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蓝湾半岛A座803室,组织机构代码:79699609-2。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勇,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第三人:汪海洲,男,193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被执行人父亲。第三人:李锦莲,女,194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南昌市顺利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华都进出口有限公司、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汪海洲、李锦莲以名下理财产品为被执行人汪勇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本院依法冻结了汪海洲、李锦莲提供担保的理财产品。现本院已扣划上述两人担保范围内的存款,对其提供担保的理财产品须及时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第三人汪海洲在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62×××15账户购买的FSAB09002C非凡资产管理翠竹9W理财产品份额140万份(理财登记编码:1030517001445)及关联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第三人李锦莲在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62×××98账户购买的FSAB09002C非凡资产管理翠竹9W理财产品份额140万份(理财登记编码:C1030517001445)及关联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伏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