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史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886号原告:史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金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史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刘向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