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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史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886号原告:史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金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史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刘向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