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景贵与庞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贵,庞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634号原告:李景贵,男,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史奇蓉,系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臣,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贵与被告庞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贵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贵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76.00元,由原告李景贵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牛启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