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7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蒋兴岩诉被上诉人安化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利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兴岩,安化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利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7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兴岩,男,194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冷市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湘,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柳溪路。法定代表人:贺锦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不亚,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谢利效,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审理蒋兴岩诉安化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谢利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新宇公司另案将蒋兴岩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新宇公司与蒋兴岩于2012年7月3日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第二条租赁条款、2012年7月4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四条中的租赁条款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曾艳红审判员 周佑明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