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德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39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杨德燕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女出生日期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文化程度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510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强制措施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忠诚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347号指控事实2016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杨德燕在邛崃市XX街道办XX街XX号红旗连锁超市收银台内,趁被害人侯某某不在,使用被害人侯某某挎包内的手机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将自己手机微信(微信名:XX,申请微信的手机号:136XXXX)与被害人侯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绑定,随即于同日13时许,将被害人侯某某卡内人民币25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杨德燕自动到邛崃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德燕退赔了被害人侯某某被盗款项2500元,被害人侯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杨德燕的行为予以谅解。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被告人杨德燕具有自首、退赔谅解、自愿认罪情节辩解意见被告人杨德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审理查明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杨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德燕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德燕具有退赔谅解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德燕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德燕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杨德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陈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阎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