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8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某1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284号原告马某1,男,汉族,2007年9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马某2,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马宗全,男,1951年3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原告爷爷。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法定代表人胡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与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1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后88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红飞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