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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文权、王鑫与王文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权,王鑫,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权,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申请执行人:王鑫,男,201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王文华,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权、王鑫与被执行人王文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3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1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法院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凤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