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闻伟伟与何磊为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伟伟,何磊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01号原告:闻伟伟,男,武强县。被告:何磊,男,武强县。闻伟伟与何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闻伟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闻伟伟负担。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麻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