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闻伟伟与何磊为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伟伟,何磊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01号原告:闻伟伟,男,武强县。被告:何磊,男,武强县。闻伟伟与何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闻伟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闻伟伟负担。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麻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