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6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康晶、白伟民、孙龙、王伟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康晶,白伟民,孙龙,王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6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察哈尔大街鑫源小区商业楼三号楼。负责人:郭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周被执行人:康晶被执行人:白伟民被执行人:孙龙被执行人:王伟东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康晶、白伟民、孙龙、王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伟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366.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