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振义与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义,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高振义,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王丽霞,女,196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高振义与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沪0230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委托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王丽霞支付欠款人民币98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王丽霞涉及多起案件,王丽霞名下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理,其余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其他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王丽霞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230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卫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