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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535号原告:苗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苗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世专审 判 员  吕 楠人民陪审员  李浩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