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豫14执9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9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海洪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大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方杰,该公司执行董事。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豫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大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由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昊审判员 李云山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