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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姜同慧、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勋业(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同慧,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勋业(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同慧。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曾庆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冬,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勋业(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9号珠江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上诉人姜同慧因与上诉人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勋业(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同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上诉人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冬、杨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本案争议焦点系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姜同慧的人工费是否全部支付完毕。姜同慧主张在实际施工中,增加了采暖导管工程,即二次管网的施工,这部分增加的工程量,需通过签证来确定,只有和发包单位决算后才能确定工程造价。姜同慧主张案涉工程合同外增加的人工费尚未支付,而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已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增加的人工费。二审中,姜同慧提出对其施工的远洋自然项目三标段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本案的案涉工程款总额尚不清楚,应当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在重审过程中,对二次管网的施工工程量予以确定,对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姜同慧的人工费是否全部支付完毕予以查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80元(上诉人姜同慧预交7580元,上诉人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700元),本院不予收取,退还上诉人姜同慧758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00元。审判长  董凯审判员  刘畅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