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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彬诉隆昌松、隆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彬,隆昌松,隆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23民初2072号 原告:高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荣,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隆昌松 被告:隆强 原告高彬与被告隆昌松、隆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小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晓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