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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6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某、王某1与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广安门中医医院南区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兼赵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赵某之夫),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1、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撤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1、赵某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1、赵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赵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王某1、赵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魏曙钊审判员 屠 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凤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