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高丰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高丰全,杨金娥,苗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高丰全,又名高风全,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杨金娥,女,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景县。被申请人苗向华,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本院在执行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丰全、杨金娥、苗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苗向华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苗向华名下登记的翼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T×××××)。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