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顺平与方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平,方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1102民初195号原告:黄顺平,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方梅,女,回族,住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原告黄顺平与被告方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利息3600元(30000元×6%×2年)。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其在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同和幸福城A区10号楼1单元504室的房屋,装修方式是包工包料,总造价为58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装修工作,被告却未按时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陆续支付了28000元,尚欠3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针对上述请求提供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一份、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方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位于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同和幸福城A区10号楼1单元504室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方式是包工包料,总造价为58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在原告完成地板铺设前付清全部装修款。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装修工作,被告陆续支付装修款28000元,剩余装修款30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装修合同、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完成对被告房屋装修之后,被告应支付装修合同约定的全部装修款。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30000元及利息3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顺平装修款30000元,利息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方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