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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52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戴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利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