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跃泉、胡江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跃泉,胡江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1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跃泉,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人沈跃泉曾因盗窃,分别于2013年4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于2013年9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沈跃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江海,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人胡江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于2017年6月11日下午,至常熟市辛庄镇辛西(4)东张港泾18号门口,趁停在该处的苏H×××××汽车内无人之际,拉开车门,窃得被害人冯某放置于车内手机架上的价值人民币2275元的OPPOR9S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手机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至常熟市辛庄镇辛西(4)东张港泾18号门口,趁停在该处的苏H×××××汽车内无人之际,拉开车门,窃得被害人冯某放置于车内的OPPOR9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75元。2017年6月19日早上,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西湖村(1)方桥24号将被告人胡江海抓获;同日早上,该局民警至苏州市相城区凤凰泾集贸市场将被告人沈跃泉抓获。经讯问,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手机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余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发还清单,手机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票据,短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跃泉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沈跃泉、胡江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跃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胡江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