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民初27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旭阳与李苏周、黄祥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旭阳,李苏周,黄祥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731号之二原告:余旭阳,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涨,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希,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苏周,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黄祥盼,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余旭阳与被告李苏周、黄祥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余旭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旭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95元,由原告余旭阳负担。审 判 长  韩振宇代理审判员  王宗强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坚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