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27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旭阳与李苏周、黄祥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旭阳,李苏周,黄祥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731号之二原告:余旭阳,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涨,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希,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苏周,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黄祥盼,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余旭阳与被告李苏周、黄祥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余旭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旭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95元,由原告余旭阳负担。审 判 长 韩振宇代理审判员 王宗强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坚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