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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字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英虎与伍名翠、伍莹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英虎,伍名翠,伍莹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字2816号原告:卢英虎,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名翠,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伍莹艳,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英虎诉被告伍名翠、伍莹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英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英虎诉被告伍名翠、伍莹艳返还原物纠纷已经调解解决,原告卢英虎在判决作出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英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卢英虎承担。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