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仲选与勾艳琴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许仲选,男,汉族,1952年10月23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勾艳琴,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许仲选与勾艳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许仲选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并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勾艳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勾艳琴支付申请执行人许仲选垫的抚养费27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3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勾艳琴于2017年7月11日自愿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许仲选垫付的抚养费27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30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