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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畅达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福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畅达车业有限公司,刘福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81号原告:曲沃县畅达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凤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福祥,男,住山西省襄汾县。原告曲沃县畅达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福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曲沃县畅达车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沃县畅达车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7.30元,减半收取计634元,申请费606元,由原告曲沃县畅达车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