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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月尧与李维星、李维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月尧,李维星,李维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2041号原告:唐月尧,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李维星,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李维龙,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赵小平,内蒙古蒙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亮,内蒙古蒙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月尧诉被告李维星、李维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月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唐月尧负担。审判员  孔频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