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月尧与李维星、李维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月尧,李维星,李维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2041号原告:唐月尧,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李维星,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李维龙,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赵小平,内蒙古蒙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亮,内蒙古蒙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月尧诉被告李维星、李维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月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唐月尧负担。审判员 孔频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