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彩华、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华,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供销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王彩华,女,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被执行人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南路15-19号。法定代表人赵宇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市供销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青岛中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宋协顺,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照职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关替代履行,本案就此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二被执行人平均分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