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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芳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849号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岗贝旗峰路国泰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660857。法定代表人:姚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桂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芳华,女,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詹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