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阿能与沈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阿能,沈财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080号原告:胡阿能,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沈财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胡阿能与被告沈财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胡阿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阿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紫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