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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朱辰悦与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辰悦,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8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辰悦,女,1995年12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朱辰悦诉被告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7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金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被执行人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帐户,被执行人法人代表现已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7961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寿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