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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柏盛诉被告周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柏盛,周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45号原告:毛柏盛,男,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周斌,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柏盛诉被告周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柏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柏盛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柏盛撤回对被告周斌的起诉。审 判 长  张锐华人民陪审员  柴家林人民陪审员  杨美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冬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