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柏盛诉被告周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柏盛,周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45号原告:毛柏盛,男,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周斌,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柏盛诉被告周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柏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柏盛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柏盛撤回对被告周斌的起诉。审 判 长 张锐华人民陪审员 柴家林人民陪审员 杨美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冬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